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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澍翊之、王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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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340号
  • 案件名称

    王澍翊之、王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澍翊之;王敏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340号原告:王澍翊之,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敏,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澍翊之诉被告王敏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澍翊之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澍翊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澍翊之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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