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澍翊之、王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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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340号案件名称
王澍翊之、王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澍翊之;王敏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340号原告:王澍翊之,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敏,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澍翊之诉被告王敏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澍翊之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澍翊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澍翊之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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