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亮、湖南苏湘融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61号案件名称
谢明亮、湖南苏湘融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明亮;湖南苏湘融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亮,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舒刚茂,怀化市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苏湘融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1栋2单元1905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P4AJ4A。法定代表人:王国生。申请执行人谢明亮与被执行人湖南苏湘融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8月26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4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宏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