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莉、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7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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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7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新莉、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新莉;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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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新莉,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少高速与西四环交汇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6221904K。法定代表人:张凯强,该公司经理。周新莉与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新莉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的委托经营收益款34430元;逾期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因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新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可供执行(金额18.28元)。本院已对上述有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7月2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前往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3475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新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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