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从德、田时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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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80号案件名称
曾从德、田时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曾从德;田时炳;李启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曾从德,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曾崇银(申请执行人之弟),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田时炳,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启芳,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从德与被执行人田时炳、李启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从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曾从德,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曾崇银(申请执行人之弟),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田时炳,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启芳,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从德与被执行人田时炳、李启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从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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