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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人民政府、宋锐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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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39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宋锐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宋锐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39号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法定代表从:郭伟,集贤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锐锋,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宋锐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集贤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晓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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