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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2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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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2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郭红毜;陈梅珍;北京京清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北京中泰方博装饰材料经营部;陈文清;陈文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京清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10号。经营者:陈文清。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方博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6号(管庄惠河汽配市场内)907号。经营者:陈文水。被执行人:陈梅珍,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郭红毜,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文清,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文水,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京清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北京中泰方博装饰材料经营部、陈梅珍、郭红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64602.7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958.6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清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旭阳审判员  陈利梅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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