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杰、潘海芳等吴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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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3212号案件名称
王文杰、潘海芳等吴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文杰;潘海芳;吴亚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7XXXXXXX8538,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潘海芳,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7XXXXXXX5734,住宁波市海唱区。 被执行人:吴亚红,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7XXXXXXX8526,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王文杰与被执行人潘海芳、吴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潘海芳、吴亚红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93 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潘海芳、吴亚红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潘海芳、吴亚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代书 记 员 王宇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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