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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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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327号
  • 案件名称

    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2327号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闵家桥98号1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赵嘉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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