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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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25号案件名称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25号申请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剑。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法定代表人:黎宝国。关于申请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2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市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9,693.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89,693.68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王雨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书记员崔瑜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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