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烈峰、王金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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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275号案件名称
周烈峰、王金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烈峰;王金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275号申请人:周烈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王金兵,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周烈峰与被执行人王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金兵支付河砂款123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7月25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兵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王金兵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有少量存款且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王金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9月1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到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王金兵王金兵名下有位于桐城市谦和名都沈阳楼10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6、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桐城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王金兵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宝马牌小轿车,经核查,该车辆已过户到他人名下。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金兵名下所有的位于桐城市谦和名都沈阳楼10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兵名下所有的位于桐城市谦和名都沈阳楼10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谦和名都沈阳楼1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谦和名都沈阳楼1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已过户给他人。8、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被执行人王金兵属空挂户口,其村委会对其本人及家庭情况不清楚。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王金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双保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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