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8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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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806号之二案件名称
何志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志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806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志华,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仙桃市。关于何志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何志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何志华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何志华履行本院(2021)鄂90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志华存款597.47元,对被执行人何志华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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