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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健、王自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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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587号
  • 案件名称

    姚健、王自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姚健;王自文;何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姚健,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王自文,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何小平,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关于姚健与王自文、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姚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按实际未付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已支付的30000元可从利息中扣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446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自文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何小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477.9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237.1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22240.73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9月17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权证号:平房权证伍字第××号]的不动产房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自文名下,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前述不动产进行查封,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此次属于轮候查封,同时无土地发证资料,无法确定土地性质,故本院无法处置;前述不动产有铺面租金收入,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进行调查后发现,前述铺面租期从2020年至2023年9月3日,租金三年一付,现租金已支付完毕,故本院无法提取。2021年9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姚健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22240.73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本息合计728359.27元及后段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自文、何小平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健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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