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竹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竹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竹红,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关于竹红与高志刚、王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1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竹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竹红案款19837.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竹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竹红,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关于竹红与高志刚、王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1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竹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竹红案款19837.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竹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恢95号 下一篇 张庆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鲁0883刑初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