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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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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18号
  • 案件名称

    竹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竹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竹红,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关于竹红与高志刚、王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1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竹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竹红案款19837.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竹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竹红,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关于竹红与高志刚、王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1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竹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志刚、王大琼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竹红案款19837.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竹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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