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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恢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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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恢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住所地:镇原县。法定代表人:栗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慕建兵,系该行屯字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赵某某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至清偿结束之日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赵某某名下甘******长安牌轿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明其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民初字第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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