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冬林、彭福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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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84号案件名称
尹冬林、彭福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尹冬林;彭福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84号申请执行人:尹冬林,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福球,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冬林与被执行人彭福球责令退赔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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