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星均、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3民初3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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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民初3564号案件名称
黎星均、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黎星均;刘萬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3民初3564号原告:黎星均,女,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场周村****。被告:刘萬春,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星均与被告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6:3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黎星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星均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坤炎书 记 员 叶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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