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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星均、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3民初3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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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民初3564号
  • 案件名称

    黎星均、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黎星均;刘萬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3民初3564号原告:黎星均,女,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场周村****。被告:刘萬春,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星均与被告刘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6:3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黎星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星均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坤炎书 记 员 叶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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