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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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26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4KPT0B。法定代表人:丁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7604D。法定代表人:朱高妹,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兴川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川详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陕0927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书送达后,被告江西路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6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西路桥公司提起上诉,本案需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案审理完毕后才能继续审理,故应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晓虎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凤鸾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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