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华、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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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小华、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小华;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小华,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艳红,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21707210。被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森林公安大楼一楼门面,机构代码05166016-4。法定代表人:谢秋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小华与被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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