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25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2581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凤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2581号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街**。法定代表人:郭守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凤林,男,1962年11月9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禹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67号 下一篇 彭小华、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8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