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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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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91号之一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谢先花,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先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谢先花已自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5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左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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