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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宁、谷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6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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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6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姜宁、谷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姜宁;谷宝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6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姜宁,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谷宝华,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姜宁与被执行人谷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6日线上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记录。 5、本院依法查封执行人名下鲁K3××××奥迪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另外,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S××××号车辆,经威海市车辆管理所反馈,该号为空号,故本院不予查封。 6、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7、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尚未执行。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丛   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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