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英、本溪市地板厂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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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04号案件名称
鲁东英、本溪市地板厂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鲁东英;本溪市地板厂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东英,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财宏,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集团北营发电厂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地板厂,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路99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宝良、葛春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杰,该厂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宏,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东英与被上诉人本溪市地板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东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东英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东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鲁东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飞审 判 员 王淑新审 判 员 郑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译萱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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