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冬华、陈青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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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84号案件名称
郭冬华、陈青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冬华;陈青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84号郭冬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冬华与被申请人陈青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冬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陈青云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郭冬华并已提供担保。经查询,被申请人陈青云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信息均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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