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与赵进良、赵志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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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12号案件名称
赵宇与赵进良、赵志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宇;赵进良;赵志刚;公主岭毛城子镇毛城子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12号原告:赵宇,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进良,男,58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志刚,男,5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毛城子镇毛城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诉被告赵进良、赵志刚、公主岭毛城子镇毛城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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