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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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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31号
  • 案件名称

    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
  • 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坤,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1222号。法定代表人:朴永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旭,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市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1222号。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任志坤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0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志坤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41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12.5元,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任志坤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任志坤申请执行本本院(2019)吉240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412.5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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