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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222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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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民初136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222民初1360号原告: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定代表人:利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丞,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京市下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望公司)与被告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硕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丞、潘寅,被告天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硕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60208元,并支付违约金96020.8元(以960208元为基础,按对应订单总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为96020.8元),共计105622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硕望公司与被告天速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和《付款承诺书》。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发货义务,共计货款2060208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1年1月29日前付清剩余货款。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400000元,于2021年2月支付货款700000元,剩余货款960208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对应订单总价款的1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0208元及违约金96020.8元,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硕望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砂石购销合同》及砂石料采购对账单各一份;2、付款承诺书一份;3、付款记录复印件三份。天速公司辩称,原告的砂石之前堆放在镇江一码头,堆放费用较高,后原告找到我协商将砂石转到我公司,并让我帮忙处理,我答应帮忙销售。我公司实际是代销的,购买的下家是中耕耘成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销售后该公司最后一期款项未能支付,因此造成本诉,后期我公司准备用商业承兑支付货款,但对方不同意。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我方认为没有实际上的损失依据。天速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场地进出台账复印件各一份。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本院酌情综合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速公司向硕望公司购买中粗砂。2020年7月1日硕望公司将18072吨中粗砂交付给天速公司,2020年12月26日双方对账确认中粗砂数量为18072吨,金额为2060208元。2020年12月28日硕望公司与天速公司补充签订《砂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天速公司向硕望公司购买中粗砂18072吨,总金额为2060208元;天速公司不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硕望公司可要求天速公司按对应订单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当日,天速公司向硕望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1月29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后天速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合计1100000元,剩余货款960208元未支付。该欠款经硕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其为主张权利,于2021年4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硕望公司与天速公司签订的《砂石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硕望公司履行了交付砂石的义务,天速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及时支付尚欠的货款960208元,故对硕望公司要求天速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6020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砂石购销合同》中约定按对应订单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硕望公司主张按尚欠货款960208元的10%支付违约金9602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硕望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0208元、违约金96020.8元,合计1056228.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3元(原告安徽硕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镇江天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艾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春为书 记 员 程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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