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邱贵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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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2897号案件名称
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邱贵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邱贵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2897号申请执行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贵成。申请执行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贵成追偿纠纷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裁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贵成银行存款54641.5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佩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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