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能抄与肖友军,肖庆军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4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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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4057号案件名称
任能抄与肖友军,肖庆军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任能抄;肖友军;肖庆军;肖庆武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4057号 原告:任能抄,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友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肖庆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肖庆武,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能抄与被告肖友军,肖庆军,肖庆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能抄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能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能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能抄负担。 审 判 员 卢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洲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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