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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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03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803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1985年6月19日,家住甘肃省康乐县。委托代理人:马仲祖,男,生于1959年9月14日,住甘肃省康乐县,系马某1父亲。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7年2月19日,家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钢材款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借款期间原告贷款利息以及一切生意经济损失皆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四川甘孜州甘孜县经营钢材销售生意,被告在甘孜州甘孜县经营电焊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起初,被告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2018年11月,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5700元的钢材款,被告当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承诺半个月之内付清。后来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剩余2700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天推明天的,就是迟迟不肯支付(有原被告欠条为证)。原告系靠做生意养家糊口,系小本生意,被告拖欠大笔货款后,原告靠贷款维持生意,被迫背负大笔银行贷款利息,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追索无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能力支付拖欠原告钢材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马某2通过微信辩称:拖欠原告钢材款2700元属实,他暂时没有钱,待年底还清,如原告同意的话,他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2偿还原告马某1钢材款27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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