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天宇苯板厂、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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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756号案件名称
阜康市天宇苯板厂、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阜康市天宇苯板厂;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2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天宇苯板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博龙小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新城花园S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朱金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天宇苯板厂与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8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在建工程商铺28套,对该在建工程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属于系列案件,我院决定将本案件与(2021)新2302执1861号案件合并执行,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7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文全书记员 苏诺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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