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利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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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2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利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利鹏;曲艳香;李晓娜;王胜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负责人:郑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利鹏,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曲艳香,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晓娜,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王胜禹,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利鹏、曲艳香、李晓娜、王胜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8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利鹏、曲艳香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景杭路崔岛经典小区13号3单元3层1号(大房权证长私字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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