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特116号
  • 案件名称

    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特116号申请人: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尤东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光明。委托代理人:曾俊飞,洛阳法律研究会秘书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权利)。申请人: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路关生。委托代理人:张忠裕、许首谦(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玉华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截止2121年9月9日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3381.9元。二、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向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000元,余款37381.9元不再支付。三、如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仍应按上述第一项约定中的303381.9元向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应扣除303381.9元中已支付的货款),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303381.9元中未偿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逾期当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且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洛阳步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玉华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珂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