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24民初5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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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198号案件名称
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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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24民初5198号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百马路99号临时行政中心(商业中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QTWlH。法定代表人:王代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贵,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清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NN5G00。法定代表人:李兴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龙公司)与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织金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张兴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织金水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泽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2,876,744.29元,并以2,876,744.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工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的中标人。2018年2月13日,发包人(招标人)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ZB2018-010),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实施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为5,837,695.72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场清理完毕,工程资料完整后发包人支付审计工程进度款的95%,留5%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运行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原告按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2019年9月19日,经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施工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确认,同意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将完工项目移交给马场镇管理,且原告向被告移交了合同约定的施工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等完整工程资料。2019年10月17日,由被告委托的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竣工决算(含结算)审核报告书》(慧立咨询[2019]第469号),竣工结算审计情况: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送审结算金额5,839,175.68元,审定金额5,801,768.48元,即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为5,801,768.48元;工程实际已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金额为3,078,973.19元,应付未付工程款2,722,795.29元(含质量保证金)。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078,973.19元的质量保证金153,949元未退还(注:质保金为支付进度款的5%,即3,078,973.19元5%)。2020年5月20日,因原告需承接其他项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完工证明》。至今,涉案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19日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状况下运行使用时间将近两年,已达到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合计2,876,744.29元(注:未付金额=2,722,795.29元+153,949元,含前期质量保证金及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ZB2018-010),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审计结果,被告应当在2019年10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在2020年9月19日达到1年保修期限起,退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2,876,744.29元(含质量保证金),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2021年4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关于申请〈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款结算的函》,催促被告支付涉案工程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催要无果,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织金水务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8日,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的中标人。2018年2月13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ZB2018-010),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实施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为5,837,695.72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场清理完毕,工程资料完整后发包人支付审计工程进度款的95%,留5%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运行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2019年9月19日,经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施工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确认,同意案涉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将完工项目移交给马场镇管理。2019年10月17日,由被告委托的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竣工决算(含结算)审核报告书》(慧立咨询[2019]第469号),载明竣工结算审计情况为: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送审结算金额5,839,175.68元,审定金额5,801,768.48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078,973.1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722,795.29元(含质量保证金)及已付工程款3,078,973.19元的质量保证金153,949元(3,078,973.19元5%)未支付,共计2,876,744.29元。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申请〈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款结算的函》,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876,744.29元。该函经被告工作人员李建群签字。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已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原告预交申请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编号为SJZB2018-010号中标通知书、合同编号为SJZB2018-010号《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竣工决算(含结算)审核报告书》(慧立咨询[2019]第469号)、《关于申请〈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款结算的函》在卷证实,并经庭审核实。虽未经被告水务公司质证,但未质证的原因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致,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以上证据应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恒大帮扶马场镇产业园区种植蔬菜大棚供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ZB2018-010),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并审计,审定金额5,801,768.4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078,973.1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876,744.29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经被告委托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计,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当日即应支持案涉工程款,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故应从次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5,801,768.48元×5%=290,088.42元)的返还,因双方合同约定,需待工程竣工验收运行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因原告对工程质量存在瑕疵部分的整改工作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故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年后即2020年9月30日才能返还,故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返还的利息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算。因本案案涉合同成立及履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76,744.2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586,655.87元从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290,088.42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13.8元,减半收取计14,90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宇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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