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等曹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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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案件名称
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等曹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曹军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静县阿拉沟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亚君,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曹军,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君、曹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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