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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等曹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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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
  • 案件名称

    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等曹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田亚君;曹军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627号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静县阿拉沟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亚君,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曹军,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君、曹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和静天木山泉水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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