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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欣如与邱县进彪针织品经销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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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937号
  • 案件名称

    沈欣如与邱县进彪针织品经销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欣如;邱县进彪针织品经销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37号原告:沈欣如,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县进彪针织品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邢春彪。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沈欣如与被告邱县进彪针织品经销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沈欣如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欣如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欣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欣如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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