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洪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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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225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洪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洪波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225号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94号。法定代表人印廷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长艳,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洪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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