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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兴波与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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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01号
  • 案件名称

    白兴波与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兴波;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01号原告:白兴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泽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前进委四十八组。        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长君。        被告:杨闯,杨闯,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白兴波与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兴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兴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兴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原告白兴波负担。        审判员    王振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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