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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敏与范永超、蒋荣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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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308号
  •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范永超、蒋荣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淑敏;范永超;蒋荣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308号原告:王淑敏,女,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雪杰,吉林市船营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永超,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永吉县。        被告:蒋荣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永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凯红星美凯龙家居建材港36号办公楼0单元15层20号。        负责人:孙宝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禹涵,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敏诉被告范永超、蒋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梅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淑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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