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林玉彪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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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17号案件名称
王刚、林玉彪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刚;林玉彪;王桂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17号原告王**,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林玉彪,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王桂秋,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玉彪、王桂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玉彪、王桂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玉彪、王桂秋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如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毁损、出租、出借。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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