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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翠、杨干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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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284号
  • 案件名称

    陈小翠、杨干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小翠;杨干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翠,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托代理人:申姣林,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干林,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陈小翠与王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2016)湘0626执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湘0626执恢7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2021)湘0626执恢25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要求由被执行人杨干林支付剩余标的10736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王奉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奉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以另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陈小翠的委托代理人申姣林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7364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王奉恩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小翠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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