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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02执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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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702执453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刘莉;刘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02执45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城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艺帆,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新东大道与化工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广霞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江被执行人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2区10层。法定代表人张广霞被执行人张广霞,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王新彬,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刘莉,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刘胜,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刘莉、刘胜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692348.09元(2018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未按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中户(他项权证: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号)、东户房屋(他项权证: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号);张广霞、王新彬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西户房屋(他项权证: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号);刘莉、刘胜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9层东户房屋(他项权证: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号)、中户房屋(他项权证: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广霞、王新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刘莉、刘胜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4976元。该债权及担保物权经两次转让,最后受让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刘莉、刘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3923元,本院已扣划此款缴纳本院的执行费352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开锁费500元、腾房、搬家、拆卸空调费用4800元、评估费23679元、公证费2000元、储存费用5656元、案件受理费62051元。2、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刘莉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9层东户房屋(产权证:20××76号、20××76号-1)、中户房屋(产权证:20××78号、201337078-××号))有租金54000元,本院已扣留提取此款缴纳执行费。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中户房屋(产权证:××号)、东户房屋(产权证:××号)、被执行人张广霞、王新彬有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西户房屋(产权证:20××01号、201018701-××号)、被执行人刘莉、刘胜有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9层东户房屋(产权证:20××76号、20××76号-1)、中户房屋(产权证:20××78号、201337078-××号),本院已查封该房屋。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变卖该房屋。2021年6月4日10:00:00,买受人王艳艳(身份证号:4107031976××××××××)以2147239元的价格竞得被执行人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中户房屋(产权证:××号)、东户房屋(产权证:××号)、被执行人张广霞、王新彬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西户房屋(产权证:20××01号、201018701-××号)。此拍卖款中,本院返还买受人代垫的缴纳税款42111.28元,支付拍卖辅助费5647元,下余2099480.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刘胜、刘莉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9层东户房屋(产权证:20××76号、20××76号-1)、中户房屋(产权证:20××78号、201337078-××号)的变卖流拍价1025475元抵偿其债权1025475元。4、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有豫G×××××号汽车、豫G×××××号汽车、豫G×××××号汽车、豫G×××××号汽车、豫GAD192号汽车、被执行人王新彬有豫A0H595号汽车、被执行人刘胜有豫G×××××号汽车,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23日期满),均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刘胜名下无车辆。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3124955.72元、案件受理费62051元、申请执行费89237元、评估、公证等费用36635元,尚余本金16875044.28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8292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中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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