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鉴添、邱灿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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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2166号案件名称
张鉴添、邱灿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鉴添;邱灿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2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鉴添,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宁,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灿彬,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鉴添因与被上诉人邱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张鉴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宁,被上诉人邱灿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雄、陈绮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鉴添上诉请求:1.改判张鉴添无需支付利息;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邱灿彬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在《疏浚物清淤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如到7月15日前交不到清淤物定金无息全款退还”。双方特别约定“定金无息退还”,实际目的是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即如果在7月15日前张鉴添不能交付清淤物,合同即解除,定金无息退还,不适用定金罚则。邱灿彬交付了定金但并未支付货款,涉案合同是因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而解除,并非张鉴添违约,双方也未约定在此情形下张鉴添应向邱灿彬支付定金的资金占用损失。据此,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张鉴添不应向邱灿彬支付利息。邱灿彬辩称,(一)涉案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确实可以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邱灿彬亦未要求张鉴添双倍返还定金。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定金未能及时返还的后果,邱灿彬主张张鉴添未返还定金的责任是对邱灿彬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二)关于邱灿彬主张的损失,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资金占用利息标准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邱灿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鉴添返还邱灿彬定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2.依法判令张鉴添支付邱灿彬占用定金款项期间的利息,暂计为4366.85元(利息以300000元为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暂计利息为4366.85元,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3.依法判令张鉴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张鉴添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邱灿彬返还定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定金返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张鉴添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张鉴添是否应当支付涉案定金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邱灿彬支付定金300000元,至合同期满时最后一船供货扣除定金,并约定如到7月15号前交不到清淤物给乙方定金无息全款退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至2020年7月15日张鉴添未能交付约定的清淤物,则其退还定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如张鉴添可依约定期限返还定金,则无需计付利息。现张鉴添未能在7月15日交付清淤物,也未能返还定金,则邱灿彬主张自7月16日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认定张鉴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鉴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由上诉人张鉴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晞李泳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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