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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李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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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李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李玲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710。法定代表人:杨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裕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盈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津03知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环球盈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环球盈联公司为李玲提供的是开设网上店铺、上传产品图片、装饰网上店铺、以及进行店铺的宣传等相关服务,不涉及软件的开发,属于正常的合同纠纷。环球盈联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确实涉及软件等多个项目的采购,是环球盈联公司为合同履行服务,与知识产权纠纷无关。本案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环球盈联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二)环球盈联公司与李玲的合同不涉及软件的开发,也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即涉案合同的履行与知识产权无关,不适用专属管辖。(三)环球盈联公司与李玲的合同最终目标是帮李玲搭建成一个网站平台,实现销售平台上产品的目的,不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其中环球盈联公司套用照搬的商城模板,是购买于第三方,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相关内容。李玲未作答辩。李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李玲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李玲和环球盈联公司之间签订的《环球网商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环球盈联公司退还李玲合同款9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环球盈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李玲、环球盈联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由环球盈联公司为李玲开发“环球网商标准版”项目,搭建PC端、手机端导购平台,实现平台与淘宝/天猫商品对接并实现佣金结算流程等。合同签订后,李玲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款,向环球盈联公司提供了合同所需的资料,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环球盈联公司仅为李玲套用廉价的模板建了一个网站,其余所有合同义务均未履行。为此,李玲多次要求环球盈联公司履行义务未果。环球盈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7O9室,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玲的诉讼请求1仅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诉讼请求2仅涉及到合同款的问题,诉讼请求3仅涉及到诉讼费的问题。而涉案合同仅涉及到技术开发内容,李玲认为环球盈联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对技术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有争议。本案不属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属管辖案件。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第一项约定,1.项目名称:“环球网商标准版”;2.项目目标:搭建PC端、手机端导购平台,实现平台与淘宝/天猫商品对接并实现佣金结算流程;3.委托开发项目主要内容:详见服务清单;4.技术路线:(1)实现PC端导购项目搭建,(2)实现手机端导购项目搭建,(3)实现平台与淘宝/天猫商品库对接。合同内容主要涉及环球网商标准版的PC站、手机站、商品抓取模块的网络平台开发搭建以及2018年至2021年的平台维护工作等内容,李玲主张环球盈联公司承诺在完成上述合同并交付开发成果中包含有定制平台的源代码,但环球盈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球盈联公司主张合同平台开发主要由已有模板进行搭建,开发和推广服务均不涉及软件开发。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系因是否履行该工作内容而产生,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第九项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确认涉案合同签订地为环球盈联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同意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709,属于天津市辖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环球盈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查明:李玲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合同中,合同第一条约定,2.项目目标:搭建PC端、手机端导购平台,实现平台与淘宝/天猫商品对接并实现佣金结算流程;3.委托开发项目主要内容:详见服务清单;4.技术路线:(1)实现PC端导购项目搭建,(2)实现手机端导购项目搭建,(3)实现平台与淘宝/天猫商品库对接。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第一页注明,签订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709室。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首先,关于环球盈联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不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与知识产权无关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李玲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名称、项目目标、委托开发项目主要内容、技术路线、搭建pc端及手机端导购平台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均与计算机软件开发有关,李玲对确定管辖的相关案由事实的证明达到可争辩程度,本案双方法律关系或更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并且,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李玲在原审中诉称环球盈联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相应的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项,主张本案系涉及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亦无不当。至于李玲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故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以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可以结合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确定除适用前述民事诉讼管辖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李玲就本案选择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环球盈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9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李锋、周桂荣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9月10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由确定;协议管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主文:驳回天津环球盈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法律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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