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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芳、陈剑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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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109号
  • 案件名称

    胡慧芳、陈剑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胡慧芳;陈剑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胡慧芳,女,1973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剑峰,男,1975年0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慧芳与被执行人陈剑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3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慧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剑峰应付案款1963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220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陈剑峰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陈剑峰应于2021年6月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9月3 日对被执行人陈剑峰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963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22035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剑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慧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剑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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