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武坤、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1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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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民申6号案件名称
穆武坤、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穆武坤;肖银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穆武坤,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银龙,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再审申请人穆武坤因与被申请人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7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穆武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崔纪元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吕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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