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汪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9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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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9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汪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汪圆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秀伟。被执行人汪圆,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玲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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