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根怀、焦爱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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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1409号案件名称
贺根怀、焦爱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贺根怀;焦爱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1409号原告:贺根怀,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焦爱全,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现住神木市。原告贺根怀与被告焦爱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根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爱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根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焦爱全支付原告货款4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30日,被告焦爱全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赊购总价15740元的货物,承诺几日后即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付款5000元,于2013年5月11日付款5000元,于2016年12月付款1000元,剩余4740元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焦爱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支、微信截图五张,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厨房门、衣柜门等装修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以口头约定购买货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来看,原告作为卖方,已将货物全部交付被告,原告已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买方仅支付部分货款,未及时全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焦爱全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根怀货款4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爱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曹 葆人民陪审员 贺 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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