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锋与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初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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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初376号案件名称
钱海锋与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钱海锋;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一般取回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376号原告:钱海锋,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诉讼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棒,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钱海锋与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钱海锋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钱海锋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海锋撤回对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3.74元,减半收取计8,046.87元,由原告钱海锋负担。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姚 敏书 记 员 姚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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