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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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7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纪华;邓京陵;刘小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熊庭哲,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纪华,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邓京陵,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李纪华之夫。被执行人:刘小伍,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纪华、邓京陵、刘小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莫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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