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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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726号案件名称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726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学生,2006年2月14日生,住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1968年9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申兴平,男,1956年2月28日生,住涉县,公民代理。被告:涉县原曲中学,地址:涉县固新镇原曲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年。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涉县原曲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秀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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